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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盗网达不到防盗效果 窃贼面前弱不禁风

2014-04-29 12:14:40点击:

为了防盗,许多市民家里都安装了防盗网,但窃贼也“与时俱进”,添置了专门的作案工具,可轻松破网。日前,经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2万元;其同伙张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1万元;陈某犯盗窃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

现年20岁的被告人周某,万州区长岭镇凉水村人。2007年11月,被告人周某就因犯盗窃罪,被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2008年5月6日刑满释放。被告人周某出狱后返回万州,决定重操旧业。

不过周某如今作案,除了增加了人手,带上老家的小兄弟张某和陈某外,还添置了专门的作案工具。据悉,被告人周某每次作案都会带上一把功能强大的专用钳子。因为现在很多家庭为防盗,都安装了防盗网。但在周某的钳子面前,这些防盗网的防护力量显得微乎其微。“指拇粗的钢条,轻轻一剪就断了。”办案民警称,有了这样的作案工具,被告人一伙盗窃作案的效率大大提高。

法院审理查明:从去年10月13日至11月11日期间,被告人周某单独或伙同张某、陈某在万州、云阳,采取损坏防盗网后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16次,盗得大量现金以及手机、电脑等物,其犯罪金额达到3.9万余元。日前,被告人周某来到万州荔塘小区,将3家住户的防盗网损坏后,准备入室盗窃时,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。

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、张某、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趁他人在深夜熟睡之机采取损坏防盗网后入室的手段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。其中,被告人周某的犯罪金额为3.9万余元,被告人张某的犯罪金额为2.3万余元,被告人陈某的犯罪金额为1100余元。被告人周某、张某犯罪金额巨大,被告人陈某的犯罪金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周某等人出售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综上,万州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所使用手段存在很大的潜在危险性等,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同时,记者也提醒市民,家中不宜存放过多现金,应把钱及时存进银行。此外,为了防止小偷入室盗窃,市民除了安装一般的防盗网、防盗锁外,还可以适当的安装一些报警系统(如红外防盗报警系统、智能防盗报警锁)。